中教数据库 >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> 文章详情

苏联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两种理解考辨

更新时间:2023-05-28

【摘要】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,在学术界有否定性意见,问题的产生与源自苏联并影响中国的两种理论解读相关。一个是帕舒卡尼斯囿于"商品交换法学"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法的消亡原理,而否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法律虚无主义;一个是维辛斯基强调法的阶级性而偏于意志论的法律工具主义。前者使社会主义国家趋于人治和以政代法,后者导致对法的过度意识形态化。其实,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根本之点在于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,强调法律源于人类生产活动,并以其对生产力发展的正负面影响而使社会进步或倒退。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改革开放的中国一直在场,有必要从意义域角度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得失。

【关键词】

66 2页 免费

发表评论

登录后发表评论 (已发布 0条)

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

0/500
以上留言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,不代表中教立场
相关文献

推荐期刊

Copyright © 2013-2016 ZJHJ Corporation,All Rights Reserved

京ICP备2021022288号-1

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0866号